日期: 2020-06-10 浏览量:350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白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阜新市2020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下发你们,望认真组织本地区的培育工作。
附件:《阜新市2020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2020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心从事粮食生产,缓解生产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切实落实好《辽宁省2020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辽农财[2020]51号),2020年省财政安排我市130万元专项资金,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财政贴息。为保证贴息工作顺利推进,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原则
1.粮食为主。支持长期从事粮食种植、经营规模适度、管理比较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采用新品种、推广新技术,进一步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2.稳定发展。支持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等方式,逐步扩大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稳定粮食生产,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粮食产出率,稳步发展粮食生产。
3、财政贴息。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采取“事后贴息”方式,支持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发展粮食生产,示范和带动其他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
二、实施条件
1、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粮食作物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等)。
2、内部管理比较规范。家庭农场应当具有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最近2年(2018年以来,下同)有比较完整的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具有与土地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无不良信用记录。合作社近2年管理制度较为健全,财务管理较为规范,经营活动正常运转;经营有盈余并向成员分红;信用良好。
3、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粮食作物经营面积要高于本县(区)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合作社粮食作物经营面积要高于本县(区)户均承包地面积15倍以上;或者合作社中务农人员的年收入相当于本县(区)二三产业务工收入。对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义务奉献、捐款捐物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各县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面积、期限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4、发挥政策担保作用。用好自2020年2月19日起到2020年底减半收取农业信贷担保保费政策,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和评审把关作用,优先将农业信贷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贴息支持范围。
三、实施要求
1、贴息对象。贴息贷款是指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或经正规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的贷款。
2、贴息范围。主要用于从事粮食生产相关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农用设备和物资购置、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贷款合同中明确的用途为准)。
3、贴息期限。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在此贴息期限内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其他涉农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纳入此次贴息范围。
4、贴息比率。我市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比率,实行全市统一标准。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年初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比率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补助贴息资金总额和各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贷款需求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另行研究确定。
四、实施程序
1、贴息申请。贴息对象(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贷款贴息申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出具粮食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农民合作社法人证书、家庭农场登记注册证书)、个人身份证、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等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阜新市2020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2、审核汇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上述具体实施条件和实施要求,严格审核本地区贴息申请。除政策范围认定、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内容一致性等常规审核外,还应逐户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查询打印申请贴息对象的贷款、还本付息记录等征信资料,做为审核依据及附件,确保申报贷款贴息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可信。同时,县级应建立涉农贷款财政贴息联审机制,确保避免重复贴息。经县级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将《阜新市2020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拨付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联合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贴息补助资金总额和各县区审核上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需求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全市统一的贴息比率。
3、兑付贴息。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县区审核认定的贴息贷款需求和全市贴息比率,将财政贴息资金分解拨付到县区。县级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兑付给贴息对象。
五、实施措施
1、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请材料和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合作社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财政贴息资金兑付给贷款人。
2、创新抵押品种。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用土地经营权抵押、通过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在国家批准的试点地区通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贷款,增加抵押品种,扩大贷款渠道。
3、加强组织领导。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细化实施方案并报市级备案,统筹做好本地区项目具体实施,严格按照《辽宁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家庭农场、合作社要按规定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贷款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贷款贴息主体资格,实行补助标准统一、先贷先贴、总量控制,并按要求做好项目绩效目标实施管理。
4、公开贴息政策。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公开贴息政策,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县级应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贴息项目、贴息额度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
5、强化监督管理。家庭农场、合作社在获得财政贴息前,要在新农直报APP中注册登录,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与银行开展合作,创新产品,优化流程,并实行担保费优惠政策。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认定的财政贴息资金支付申请文件和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利息清单等相关材料,及时兑付贴息资金,并强化资金监管。
附件:1.《阜新市2020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表》
2.《阜新市2020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拨付汇总表》
附件1:阜农发〔2020〕62号关于下发《阜新市2020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贴息附件1.xlsx
附件2:阜农发〔2020〕62号关于下发《阜新市2020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贴息附件2.xlsx
《阜新市2020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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