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11 浏览量:366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白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精神,落实中央农办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7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辽农合【2020】13号)精神要求,通过开展省、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三级联创”工作,发挥和加强示范社引领带动作用,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不断规范、提升、壮大,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指导县区有序开展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主线,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满足农民群众对合作联合的需求为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强化示范引领,依法规范提升,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
(二)主要目标。围绕“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改造一批、提升壮大一批”的提升发展路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部门指导、社会支持,主体自觉、全员参与”原则,实现规范立社、服务活社、质量强社。力争各县(区)农民合作社质量整体提升,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作用有效发挥,农民合作社整体实力明显提升,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三级联创”,实现规范提质
1、制定名录。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央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县区农业部门编制《阜新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名录》,整合国家、省项目政策,优先申报、扶持名录内合作社,打造一批同行业内领先,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的优秀农民合作社。县区农业部门也要制定出本地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
2、明晰责任。开展示范社“三级联创”工作,实行合作社自愿申报、责任自担、数量不限、逐级申报的原则,合作社对合作社运营情况、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3、加强指导。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各种形式,对示范社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对合作社提供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实,取消示范社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对享受过示范社政策补贴的合作社跟踪检查,对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有权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合作社视情撤销政策补贴。
(二)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带动合作社发展
1、完善县级示范社评选办法。按照《辽宁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和《阜新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选标准》的要求,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评定标准指标体系差别化,抓紧制定本县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建立健全对示范社指导工作体制机制。
2、明确示范社评选时间。每年的6月—10月,为省市县示范社“三级联创”评选工作时间。由合作社或者下一级示范社自主申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各自的评选办法,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对县级示范社承担的项目进行考核,确定本级示范社备选名单,经过公示认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3、明确支持政策。一是引导示范社承担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品牌建设等项目;对于农机等合作社,引导承担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二是引导示范社,到金融部门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通过信用评级,推动合作社获得金融支持。
(三)建立示范社名录,引领合作社发展方向
1、逐级建立示范社名录。通过市县示范社评选工作,将示范社的相关信息纳入示范社名录,实行名录管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不断规范合作社发展。按照年度公布示范社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辅导员姓名等名单,方便查询示范社有关情况。
2、建立合作社信息平台。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数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作社登记数据,逐步建立市级农民合作社信息平台,实现承担示范社信息核实、动态发布、汇总分析等功能。
(四)持续开展专项清理,夯实合作社发展基础
1、明确清理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对农民合作社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等六类问题列入清理整顿范围。重点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在抽查抽检中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其他问题的合作社,查核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分类清理整顿。
2、精准分类处置。对摸底排查发现问题的合作社,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并根据排查结果分类进行处置: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合作社,引导其自愿注销;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合作社,探索采用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对有生产经营活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宣传,指导其对照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社;对发展遇到困难的合作社,及时跟踪帮扶;对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特征,但符合其他市场主体设立条件的,引导其自愿设立、依法登记。
3、构建长效机制。以专项清理为契机,强化合作社规范发展长效措施,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示等手段,开展合作社运行情况动态监测。指导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切实履行职责。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鼓励财务委托代理。规范合作社赢余分配,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向成员定期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农业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协作,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形成管理指导服务的合力,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合力做好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按一定比例配备市、县、乡三级合作社辅导员,按照“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对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建立农民合作社志愿者队伍,吸纳大学教授、科研机构人员、农村经营管理干部、合作社理事长代表等,自愿开展合作社课题研究、政策咨询和服务指导。
(三)加强实绩评价。市级将提升发展农民合作社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体系,各县区也要因地制宜将高质量发展农民合作社工作纳入当地重点工作评价体系,明确评价指标,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高质量发展行动目标如期实现。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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