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农业行政执法公开化统一化的建议的提案》(19号)答复

日期: 2023-06-01 浏览量:134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白梅 文字大小:

九三学社阜新市委员会:

  您提出的关于农业行政执法公开化统一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执法队伍组建以来的总体情况

  阜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自20196月挂牌成立成立至今,共出动执法人员192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503台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市场主体1142家(次),立案查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66起,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1起,责令整改类案件34起,罚款57.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吊销《畜禽屠宰许可证》1家,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1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起,罚没并集中销毁假劣种子1605公斤,监督无害化处理死因不明动物218头(只)、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2495公斤。有力打击涉农违法行为,规范农业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服务三农工作成效显著。

  二、农业综合执法存在问题及建议

  1.农业行政立法不到位

  农业行政执法立法不到位问题目前已经基本解决,我国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一系列的如《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现行农业法律与法规有25部、农业部门规章72部。基本填补了农业农村在法律法规方面的短板。

  2.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健全

  目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市农业执法队”)现有参公和事业两种不同编制性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至2019年6月市农业执法队组建以来,经多方努力不断完善队伍建设,但由于中央始终为对执法机构进行明确定性,市农业执法队为维护队内日常工作进行,经与阜新市编办协调后,市农业执法队机构性质暂定事业,截止到2023年3月,农业执法机构编制属性和人员编制身份始终没有进行统一,日常执法工作始终存在混编混岗的现象。另外,现有执法改革无顶层设计,无政策支持,导致市县区农业执法机构改革无从下手,从2018年改革之初停滞至今。

  建议:一是“编随事走,人随编走”是机构改革职责整合的重要原则,《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上级部门应明确执法类公务员的准入条件,以准入条件为“红线”,并进一步明确执法机构性质、人员编制身份进行统一执法。如借鉴其它省市成功改革经验等。二是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规定“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2)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进行执法机构改革,应将市农业执法机构转变为行政执法机构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3.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协调,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针对此类问题,市政府成立了行政执法综合统筹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同时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采取了“日申报”、“周计划”、“月总结”的工作机制,同时对各部门联系执法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各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效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事件发生。

  4.行政执法监督不力

  针对此类问题,市、县农业农村局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宣传力度,张贴宣传单和投诉电话,并与各执法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在其他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无许可证售卖农药、种子等业户,及时向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加强社会举报办理力度,并对投诉举报人采取奖励和保护的双重措施。

  三、其他问题及建议

  关于在落实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执法事项问题上我们的意见是“所有执法事项都是按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无法减少,只有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情况上,按修改后的执行”。将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探索以县(区)为主的执法体制,我们的意见是“目前,农业综合执法在县级的做法是局队合一,目前实行的还可以,能够完成相应的执法工作。但在区一级是由市农业综合执法队执法,只有在区一级的农业农村部门有充足的人员、技术、设备后才能将执法重心下移,以目前的区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力量是无法承接执法任务的”。

行政执法工作除了主体资格符合以外,还要有足够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才能源完成。而且要懂业务、业务能力要强。以目前的情况看是无法做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1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