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27 浏览量:12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岳怡静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现代农业综合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进一步提升强制免疫实效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5〕11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4〕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调整“先打后补”免疫补助政策,修订《阜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从202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7日
阜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
为深化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有效落实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思路目标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督促养殖场(户)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自觉开展畜禽强制免疫工作。通过“自主申报、线上审核、直补到户”的方式,全面推进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提高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保障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在2025年底前将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的规模养殖场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二、补贴对象
一是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规模达到《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辽动卫发〔2007〕119号)规定,即: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以上包含本数。如农业农村部出台畜禽养殖场(户)规模标准,以农业农村部规定为准。二是自行采购符合本地免疫方案要求、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并实施程序化免疫或向第三方购买免疫服务,对所养畜禽完成本地规定的全部病种的免疫,且抗体检测合格。三是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提出申请且证明材料齐全。
三、补助品种和标准
(一)补助品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口蹄疫疫苗、布鲁氏菌病疫苗、小反刍兽疫疫苗。
(二)补助内容
强制免疫疫苗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达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根据本地实际,在保障强制免疫、疫病净化等工作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动物防疫补助用于“先打后补”的资金。全市根据“先打后补”资金盘子和省工作方案要求,封顶大型养殖场(集团企业)年度补助资金,实行总量限额管理,确保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经费需求。
1.疫苗计价。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单价依据当年全省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计算。
2.疫苗剂量。根据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强制免疫计划及疫苗使用说明书的免疫次数及剂量要求,测算畜禽1年内疫苗的使用量。
(1)高致病性禽流感。白羽肉鸡0.3ml/羽, 种鸡、蛋鸡1.8ml/羽,肉鸭0.5ml/羽,种鸭、蛋鸭3.5ml/羽,鹅3.5ml/羽。依据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补助。
(2)猪口蹄疫。育肥猪3ml/头,种猪5ml/头,依据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补助。
(3)牛羊口蹄疫。肉牛4ml/头、奶牛6ml/头、羊2ml/头。依据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补助。
(4)小反刍兽疫。羊1头份/只。依据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补助。
(5)布病。牛5头份/头、羊1头份/只(口服剂量),依照布病活疫苗(S2株)补助。
3.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疫苗计价×疫苗剂量,并设置上限,如超过上限,按照上限标准执行。
高致病性禽流感:种禽、蛋禽等补助标准每羽不超过0.5元,肉禽补助标准每羽不超过0.1元。
口蹄疫:种猪补助标准每头不超过3.3元,育肥猪补助标准每头不超过2.3元;奶牛补助标准每头不超过2.9元,肉牛补助标准每头不超过2.3元;羊补助标准每只不超过1.5元。
布鲁氏菌病:肉牛补助标准每头不超过1.3元;羊补助标准每只不超过0.3元。
小反刍兽疫:羊补助标准每只不超过0.4元。
4.畜禽数量。商品畜禽数量以辽宁省动物卫生信息追溯平台中出栏检疫数量为主要依据,种畜禽、奶畜和蛋禽数量以年末存栏数量为主要依据,结合疫苗使用数量、强制免疫数量等综合认定(也可参考直联直报系统数据),必要时据实核算。未达到免疫日龄的仔猪、犊牛、羔羊和雏禽,暂不纳入补助数量申报。
5.补助金额。补助金额=补助标准×应补助畜禽数量。同时要查看疫苗购买票据,如实际采购疫苗数量少于应补助数量,以疫苗购买票据数量为准。
四、申报程序
资质申请和补贴申请全面启用“牧运通”系统,并上报纸质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一)账号注册。规模养殖场(户)通过“牧运通”填写本养殖场相关信息,进行账号注册。
(二)资质申请。7月10日前,规模养殖场(户)通过“牧运通”填写“先打后补”资质申请表,签订《辽宁省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申请本年度“先打后补”资质。大型(集团)养殖企业在多个县区设有养殖场户的,由养殖场户分别向所在地县区申请。
(三)资质审核。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申请资质现场核实,县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资质复审。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登记,并及时告知养殖场(户)自主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7月10日前,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审核后申报年度“先打后补”养殖场的基本信息表(附件2)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五、补助程序
(一)免疫录入。规模养殖场(户)自行采购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或向第三方购买免疫服务。通过“牧运通”扫描疫苗包装二维码进行疫苗入库;实施强制免疫后,及时录入强制免疫畜禽种类及数量、疫苗的品种等免疫信息。
(二)效果评估。按照不同病种要求,每批次免疫后1个月左右抽样开展免疫效果评估,每次抽样数量不少于30头份,并上传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授权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检测机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企业自建实验室等任一机构出具的,符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强免效果评价方案和智能化监测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66号)要求的合格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至少上下半年各一次,两次检测间隔时间不低于4个月)。
(三)补助申请。3月末前,规模养殖场(户)通过“牧运通”提交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补助申请,上传疫苗购买票据、出栏检疫证明等佐证材料。同时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请示、 先打后补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县区审核汇总后,形成请示文件连同先打后补经费申请表一并报送至市局。
(四)审核查看。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地查看并初审;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抽查、复核。
(五)资金兑付。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对养殖场(户)申报的补助畜禽数量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定,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养殖场(户)。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对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的规模养殖场,不再供应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各县区要加强全面推进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细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先打后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并于7月10日前将上年度“先打后补”工作总结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落实养殖者主体责任。备案奶牛场布病免疫疫苗由养殖场自行采购,不纳入“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要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免疫档案,开展效果监测,确保免疫质量。所购疫苗必须是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严禁以各种方式骗取国家“先打后补”财政资金。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以及在疫苗备案、申请、核实、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先打后补”经费申请资格。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要通过专题培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加强“先打后补”政策的宣传培训,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场都了解政策,广大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和养殖场(户)应知尽知。要开展畜牧兽医信息管理平台系统操作培训,确保基层防疫人员和养殖场(户)熟练使用手机等终端录入数据材料、申请补助资金。鼓励“先打后补”资金向符合补助条件的省级、国家级净化场或无疫小区倾斜。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要结合春秋两季集中防疫、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强免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逻辑关联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要监督指导其做好免疫、消毒、申报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官方兽医要规范产地检疫,严查免疫档案,未按规定开展免疫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开展监测评估。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强免效果评价方案和智能化监测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66号)要求,加大对“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抽检力度和频率,建立以县区级抽检为主、省市级抽检为辅的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体系。
七、其他要求
本实施方案由阜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市补助政策发生变化,市局将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附件:1.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承诺书(样式)
2. 养殖场基本信息表(样式)
3. 先打后补经费申请表(样式)
附件1
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承诺书
为切实做好本场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现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和辽宁省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加强饲养场管理,健全完善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2.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采购国家批准的合法疫苗,按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要求,使用规定的疫苗,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平均合格率达到70%以上。
3.严格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运输储存条件,建立健全购入、运输、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所购强免疫苗仅限本场畜禽免疫预防使用,严禁倒买倒卖。
4.加强免疫效果评估。利用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自建实验室,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从事社会化服务的兽医实验室或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开展强制免疫抗体监测评估,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国家标准要及时补免。
5.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存档备查。
6.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采样、流调等工作。
7.如实备案本场畜禽养殖情况,申报材料如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并自愿放弃申请补贴资格。
8.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本场(人)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承诺人(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场名 | 地址 | 法人代表 | 联系方式 | 畜禽种类 | 存栏数量 (万只) | 预计年出栏量(万只) | 预计年饲养量(万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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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基本信息表(样式)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附件3
先打后补经费申请表
养殖场信息 | 养殖场名称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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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方式 |
| 畜禽养殖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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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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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情况 (万头、只) | 畜禽种类 |
| 存 栏 |
| 出 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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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情况 (万头、只) | 应免数量 |
| 免疫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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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免疫苗 自购情况 | 疫苗种类 | 生产企业 | 生产批号 | 采购数量 | 采购日期 | 使用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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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疫苗数量 | 补贴数量 (万毫升、头份、羽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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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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