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0-04-20 浏览量:419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白梅 文字大小: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促进畜禽养殖企业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043号)、《省畜牧兽医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牧发〔2017267号)和《省财政厅 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调整“先打后补”免疫政策,修订《阜新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202011日开始执行。

 

附件:阜新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04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阜新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工作实行“先打后补”政策,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财政给予补贴。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强化领导,部门配合;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推进;坚持规模标准,正确引导;坚持“先打后补”,强化监督。

二、补贴对象

达到《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即:生猪存栏量500头、牛存栏量50头、鸡存栏量1万只、鸭鹅存栏1000只、羊存栏量200)以上,且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通过县(区)初审推荐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猪场、禽场、牛羊场,以下简称养殖场)。

 

 

三、补贴品种和标准

(一)补贴品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口蹄疫疫苗

(二)补贴标准

强制免疫疫苗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养殖场共同承担。各级财政补贴疫苗款的50%、养殖场承担疫苗款的50%。其中各级财政补贴部分,国家和省财政承担60%,市、县(区)财政各承担20%

1.畜禽单体用苗数量。根据国家和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进行测算。蛋鸡、种鸡每只每年补贴重组禽流感病毒( H5+H7)三价灭活疫苗2毫升(商品肉鸡0.5毫升);蛋鸭鹅、种鸭鹅每只每年补贴重组禽流感病毒( H5+H7)三价灭活疫苗3毫升(商品肉鸭1毫升、商品肉鹅2毫升)。猪每头每年补贴猪口蹄疫O-A型二价灭活疫苗3毫升。牛每头每年补贴牛口蹄疫O-A型二价灭活疫苗3头份。羊每只每年补贴羊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3毫升。当补贴疫苗品种发生变化时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2.疫苗计价。按照2020年强制免疫疫苗省级政府采购中标价格折算。

3.补贴畜禽数量。计算原则:猪、羊按饲养量计算,鸡、鸭、鹅、牛按存栏量计算。存栏数量以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审核数量计算,出栏数量以启运地点为该养殖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B)中的数量计算,二者之和为申请补贴的畜禽饲养量。采购疫苗数量以疫苗结算发票数量计算,如发票中疫苗采购数量与存栏畜禽(或饲养量)免疫所需疫苗数量不符,按购货发票数或畜禽存栏(或饲养量)数中最小数量计算。

四、申请条件

养殖场申请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自购疫苗补贴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规定,该养殖场已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还要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依据规定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签订《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承诺书》(附件1),并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四)县(区)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23日前,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初审推荐申报2020年“先打后补”养殖场的基本情况表(附件2)报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五、补贴程序

自购疫苗补贴经费实行先免疫后补贴的方式。经费补贴按年度实施,11日至1231日为一个年度。2021130日前,养殖场向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2020年的自购疫苗经费补贴申请,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自购疫苗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3);

2.疫苗购货证明(购货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3.本年度每批次疫苗提供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出具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测报告(复印件);

4.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核准的畜禽数量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养殖档案等);

5.县(区)级以上农业发展服务机构出具的强制免疫抗体检验报告原件(养殖场每半年至少检验1次,每次至少采样30份,样品覆盖每栋或每栏);

6.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与审核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相关单位业务人员开展初审工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附件3-4疫苗购货发票、疫苗检测报告、畜禽数量证明、强制免疫抗体检验报告)各2份报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六、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先打后补”工作负总责,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好“先打后补”各项工作。养殖场取得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资格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向该场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牲畜口蹄疫疫苗。

(二)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养殖场防疫监管,详实掌握养殖场动物存栏、出栏等数量变化情况,对养殖场申报的养殖数量负监管责任,监督其各项防疫制度有效落实,规范免疫、生产、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填写,并录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

(三)区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的免疫、监测等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

(四)养殖场要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省市规定数量和相关要求,主动向县区以上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机构申请开展强制免疫抗体监测评估,自觉接受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监督管理。如未履行承诺书工作内容或未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取消其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资格,不予补贴

(五)630日前,审核通过的养殖场要将本场畜禽饲养、免疫、监测以及自购疫苗等情况向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附件5)。

七、其他要求

本实施方案由阜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市补助政策发生变化,市局将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附件: 1.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承诺书

           2.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基本信息表

           3.强制免疫疫苗自购补贴经费申请表

           4.强制免疫疫苗自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5.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备案表




 


附件1:

 


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承诺书

 

为切实做好本场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现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和辽宁省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加强饲养场管理,健全完善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2.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采购国家批准的合法疫苗,按农业农村部和省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使用规定的疫苗,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平均合格率达到70%以上。

3.严格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运输储存条件,建立健全购入、运输、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所购强免疫苗仅限本场畜禽免疫预防使用,严禁倒买倒卖。

4.加强免疫效果评估。利用经市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的自建实验室,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从事社会化服务的兽医实验室或县级以上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机构实验室开展强制免疫抗体监测评估,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国家标准要及时补免。

5.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及时录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存档备查。

6.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采样、流调等工作。

7.如实备案本场畜禽养殖情况,申报材料如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并自愿放弃申请补贴资格。

8.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本人(场)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9.本承诺书由养殖场法人代表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一份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签字)

 

         

 

 

 

 


附件2:

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基本信息表

养殖场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畜禽种类

存栏数量

(万头、万只)

预计年饲养量(万头、万只)

























































 

 


附件3:

强制免疫疫苗自购补贴经费申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养殖场信息

养殖场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畜禽养殖代码


账   号


开户行


饲养情况

(万头、万只)

畜禽种类


存栏数


出栏数


免疫情况

(万头、万只)

应免数量


免疫数量


强免疫苗

自购情况

疫苗种类

生产企业

生产批号

采购数量

采购日期

使用数量



















申请补贴疫苗数量

疫苗种类

补贴数量

(万毫升、万头份、万羽份)

补贴金额(万元)





附件4:

强制免疫疫苗自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县(市、区)

 

养殖场名称

 

法人

代表

 

联系

方式

 

畜禽

种类

 

存栏数(万头/万只)

 

出栏数(万头/万只)

 

免疫数(万头/万只)

 

强制免疫疫苗种类

 

自购疫苗数量(万毫升/万头份)

补贴单价(元/毫升、头份)

 

补贴金额(万元)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                                  

        

 

附件5:

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养殖场基本信息

自购疫苗基本信息

免疫效果监测情况

场名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

方式

畜禽

种类

出栏数量(万头、万只)

存栏数量(万头、万只)

应免数量(万头、万只)

免疫数量(万头、万只)

疫苗种类

生产企业

生产批号

采购数量

(万毫升、羽份)

 

抽检时间

抽检

数量(头、只)

免疫抗体合格率(%)

备注
























































































































 

《关于印发阜新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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