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加强“大棚房”问题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5-01-16 浏览量:297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岳怡静 文字大小:

县(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部门高新区现代农业综合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安排,推进“大棚房”问题常态化监管工作,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大棚房”问题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农农〔2025〕6号)要求,现就加强“大棚房”问题常态化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问题性质

  严格对照“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从事非农经营”的“大棚房”问题定义,按照“是否以设施农业为名、是否占用耕地、是否改变用途、是否超标准建设看护房”等标准进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者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业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经营的。以设施农业为名的主要判断标准是有事实上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或在“国土调查云”中明确地类为设施农业用地。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第二类问题。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

第三类问题。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经营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二、严格整改标准

  对排查发现的“大棚房”问题,坚持按照2018年以来“专项行动”明确的整治整改标准,区分情况,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法依规整治整改。

  对第一类问题,坚决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复垦复耕到位。

  对第二类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坚决整治整改,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对第三类问题,考虑不同地区实际需要,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的原则,区分情况、分类处置、严格整治整改。

  各县(区)要坚持一案一策,对整改设定明确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执行。

  三、规范认定程序

  “大棚房”问题认定由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研判认定。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联合认定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完善协商机制,对疑似问题线索充分交换意见,共同研判分析,形成一致结论。

  四、健全日常监管巡查机制

  (一)线索移交制度。市级发现或收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后,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区)进行移交。收到线索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完成对线索核查和问题认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和拟处置办法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农业农村局。

  (二)风险提示制度。市级发现并确认存在“大棚房”问题风险及反弹风险的,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区)发送风险提示。收到风险提示后,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该点位开展季度巡查,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并建立巡查档案,主要包括点位当前情况,现场照片,巡查人员、时间、次数和问题线索发现、处置情况等。

  (三)日常巡查制度。重点发挥好基层一线“前哨”作用,依托村“两委”、网格员、包村包片干部、乡镇工作人员等力量,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大棚房”问题苗头线索。建立年度巡查制度,各县(区)要指导乡镇(街道)每年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巡查。对发生过“大棚房”问题的乡镇(街道),要建立月度巡查制度,乡镇(街道)每月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巡查。乡镇(街道)要建立巡查档案,对巡查人员、时间、地点和问题线索发现、处置等情况详细记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专档保存。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进行随机抽查。

  (四)社会监督制度。市级设立3391599为“大棚房”问题线索举报电话。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设立“大棚房”问题线索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畅通问题反映渠道,跟踪监测网络舆情信息,扩大“大棚房”问题线索来源。

  (五)拓展排查手段。各县(区)要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为基础,用好“国土调查云”、卫星监管图斑、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大棚房”问题数字化、动态化监管机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动设施大棚“一棚一码”,全面掌握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和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六)开展专项巡查。2025年5月31日前,各县(区)要组织乡镇(街道)完成一次备案设施农业专项巡查。巡查范围包括备案的全部设施农业。巡查重点要聚焦以设施农业为名搞“庄园”、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商业行为,以及在农业大棚内搞住宅、餐饮、会议等“非农化”等行为,紧盯新花样、钻空子的行为。各县(区)要制定巡查方案,明确抽查比例,督促巡查工作落实落细。

  五、严肃追责问责

  严格禁止对土地存在违法状态的设施农业进行备案,严格禁止对非农设施进行备案。各县(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协作,及时移交相关责任人和线索,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备案、虚假备案、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政策宣传培训

  通过发放明白纸、普法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和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用地意识。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将对各地排查清理“大棚房”问题的经验做法、问题线索核实处置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各县(区)要对违法违规严重、涉及耕地面积较大、整治整改不及时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认清问题根源,讲清相关责任主体处分处置情况,增强警示教育效果。

  七、按时报送工作进展

  各县(区)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纳入“大棚房”问题台账,并第一时间上报《“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情况表》(见附件),严禁瞒报、漏报。按照“县级验收、市级复验”的原则逐一销号,确保常态化监管取得实效。问题整治结束后,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将认定依据、整治措施、整治程序、整治前后照片或影像等材料归档。请各县(区)分别于6月25日和12月10日前形成中期报告和全年工作总结,附《“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情况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市级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推动各地落实清理整治工作。

 

  附件:“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情况表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6日


附件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情况表

          县(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大棚房”问题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责任主体

“大棚房”问题

违规违法具体情况

整改情况

面积(亩)

问题总数

问题性质(数量)

问题类型(数量)

回潮反弹

新增问题

 

 

 

 

 

 

 

 

 

 

 

 

 

 

 

 

 

 

 

 

 

 

 

 

 

 

 

 

 

 

 

 

 

 

 

 

 

 

 

填表人:                               分管领导:

县(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主要领导:      

 

  注:1.“‘大棚房’问题项目名称”填写“**园项目”“**看护房”等。

  2.“建设地点”填写“辽宁省**市**县(区)**乡(镇)*村*组”。

  3.“责任主体”填写负责单位名称或者农户个人姓名。

  4.“问题总数”指单个项目中“大棚房”问题的总个数。

  5.“回潮反弹”是指已列入“专项行动”、“回头看”问题台账整治整改后又死灰复燃的问题;

  “新增问题”是指“专项行动”、“回头看”结束后新出现的问题;

  “Ⅰ”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设施的;

  “Ⅱ”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的;

  “Ⅲ”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的。

  请分别在“问题性质(数量)”和“问题类型(数量)”对应子栏中填写数字,“问题总数”=“问题性质(数量)”=“问题类型(数量)”。

  6.“违法违规具体情况”中应明确涉及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

  7.“整改情况”中应包括问题整治整改情况、党纪政务处分情况、立案查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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