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2025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5-10-27 浏览量:30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岳怡静 文字大小: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阜新市2025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7日

 

阜新市2025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家庭农场培育工作,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5〕5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支持对象

  奖补对象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

  二、实施条件

  (一)经营规模适度。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达到150亩以上、务农收入相当于本县域内二三产业务工收入(大体是本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且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流转合同中要准确标明相关承包地块代码。

  (二)生产管理规范。完成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内信息更新,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亮码运营。使用“随手记”等财务记账工具记账,经营效益较好。

  (三)生产服务优质。家庭农场利用视频监控、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等轨迹、传感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并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联农带农紧密。家庭农场通过土地入股分红、劳务用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

  (五)社会声誉良好。家庭农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负责人参加过高素质农民、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等培训培育工作。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方式和内容

  (一)支持方式。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奖补,项目由家庭农场自主申报、乡镇上报、县级审查、市级审定,竣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11月15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报告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11月30日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验收报告完成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向市级财政部门发项目奖补资金申请函,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比例予以奖补。原则上,每个家庭农场奖补资金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内容。一是支持家庭农场采用先进技术、购置物资装备,提高生产经营或服务能力;二是支持家庭农场在合法土地上新建仓储、烘干、晾晒设施、农机棚库,水田地区新(翻)建育秧棚,或者翻建原有生产设施等固定资产建设,改进生产经营条件;三是支持家庭农场为县域内其他家庭农场完成“一码通”赋码、使用相应财务记账工具记账,开展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销售库存等记账业务提供服务,服务个数不少于30个。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具体名称、补助对象和标准、完成时限、验收标准和监管措施等内容。

  (二)规范资金使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同一项目不得兼得中央财政奖补,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对上年度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结余资金,参照本实施方案,统筹安排,确保项目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三)做好项目总结。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扎实做好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确保完成2025年度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获得奖补的家庭农场应当通过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记录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对不能如期完成绩效目标的,将在下年度项目安排上予以调减。请各县(区)于12月25日前将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相关数据材料须同步填报上传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监管措施

  家庭农场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乡镇负责对家庭农场项目用地、社会声誉、联农带农等内容进行审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核、督促工作进度、协助解决问题、检查验收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定、验收结果审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公开,设定公开电话接受项目建设咨询以及造假线索举报。对检查、验收以及举报线索核实中发现家庭农场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取消该家庭农场项目本年度及后3年项目申报资格。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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