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6-05-19 浏览量:29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王雪滨 文字大小: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持续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整治成果,构建权责明确、管理民主、成员受益、经营高效、数字赋能、监管有力的现代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财产管理

  (一)明晰集体财产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资投劳形成的机械设备、建筑、文体设施;集体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企业等经营主体中占有的资产份额;集体所有的货币资产利债权、政府拨款、出资购建后交付集体使用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动产和不动产。

  (二)建立常态化清查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开展集体清查盘点,清产核资结果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向全体成员公示。村级组织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名称、类别、数量、购建时间、原值、折旧、净值、使用状况等信息,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购入、捐赠、移交的固定资产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办理出库手续,建立库存物资台账。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要定期核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严禁固定资产不入账、账实不符。

  (三)资产运营与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资产可采取自营、股份合作、租赁、发包、拍卖等方式运营,需依法签订合同,按约定收取收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出租、拍卖、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固定资产报废、损毁,应当按程序规范处置,并报乡镇(街道)备案。资产处置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单宗集体资产交易总底价5000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严禁在平台外交易、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私相授受。

  二、规范资源管理

  (一)资源登记与台账管理。对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名称、类别、坐落、面积、权属、用途等信息,实时更新并上传至“三资”管理平台,重点记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由镇(街)经管站审核、管理,确保资源底数清晰、账实相符。

  (二)健全资源发包制度。集体所有且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及果园、养殖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支持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项目须提前公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街道)备案。严禁暗箱操作、低价长期发包。完善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三、规范资金管理

  (一)严格收入核算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现金管理、收支管理、开支审批、收益分配等财务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全额、规范将各项收入入账核算,严禁账外核算、坐收坐支。不得以虚列项目、虚增价格、虚假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不得将土地补偿资金、项目资金、借入资金等计入经营性收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可统一制定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二)强化账户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阜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银行账户开立与使用,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严格区分会计核算主体,严禁将村内其他组织、经济实体的收支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核算。对村庄撤并、集体经济组织未合并的,不打乱原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混淆财务会计账目,资产收益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明确财务收支、现金、票据、合同、债权债务管理以及集体财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内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应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生产经营类业务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套核算,管理类业务在村委会账套核算,严禁混账核算。

  (三)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认真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的顺序进行。严禁举债分配、超收益分配。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项目运行等监督。监事会成员有权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经济事项,有权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集体经济组织账目,回答成员提出的问题。强化村级劳务用工管理,完善村聘人员管理制度,防止优亲厚友、虚报冒领。

  (四)集体收入管理。村级组织所有收入(含发包、租赁、经营、投资收益、土地补偿费、上级拨款、帮扶资金、集体资产变卖收入等)均须纳入村集体统一账户管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循环、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村所有集体经济收入到账后三日内(履行民主程序)一律上缴到乡镇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专户(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代管,不准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超期未入账的,镇(街)经管站不予审批相关支出,相关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严禁隐瞒、少计、虚增集体经济收入,确保收入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五)集体支出管理。坚持“集体理财、民主决策、先审后支、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现金由出纳人员(经管员)专收、专付、专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严格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由镇(街)根据村集体经济规模确定,其中小村不超过1000元、大村不超过2000元,仅用于日常小额业务开支,不得用于往来欠款、在建工程结算。除备用金外,村级组织不得以现金形式留存其他资金,单笔支出超1000元的须通过转账支付,不允许通过现金直接支付(包含人工费)。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提交村监事会集体审核。重大经济事项按金额分级决策:5000元以下由村“两委”(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5000元(含)-10000元由村民(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讨论决定;10000元(含)以上严格履行“四议一审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镇(街)经管站对支出票据严格审核,票据手续不全、用途不合理、不符合民主决策程序的,一律不予报账入账。

  (六)坚持财务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频繁的,每月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一个季度;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资金等,要随时公开。在村民便于观看的位置设置固定公开栏,同时通过“阳光三务”平台等形式公开,确保公开渠道畅通、群众知晓。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资产资源台账、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负责监督财务公开实施。

  四、规范合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含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投资等)须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合同主体、标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严禁签订虚假合同、不符合规定合同。合同签订前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重大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影响集体权益的)需经“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审议,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报镇(街)经管站备案。严格执行合同期限规定,严禁合同超期、未到期提前发包或到期不及时重新发包;合同履行期间,严禁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确需变更的,须重新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备案。镇(街)经管站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台账,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核查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合同问题。

  五、规范债权债务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举债,确需举债且有偿还能力的,应报镇(街)审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用于村级日常支出、举新债还旧债;严禁违规向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为他人提供担保、高息借款及以经营名义随意借款。每年年底开展清产核资时,严格按要求对债权债务进行及时清理,核增、核减相关会计科目,镇(街)经管站要定期核查债权债务变动情况,防范新增隐性债务。

  六、规范劳务用工管理

  村级组织因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日常运维等需要聘用劳务人员的,须制定用工计划,明确用工人数、薪酬标准、用工期限等,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实施。劳务用工须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足额支付,严禁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违规发放补贴福利。建立劳务用工台账,记录用工人员信息、薪酬发放、合同履行等情况,报镇(街)经管站备案,镇(街)经管站定期核查用工情况,规范劳务用工行为。

  七、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

  (一)完善多维监督联动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认真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表决事项应逐项审议、逐项表决,不得以会议签到代替大会表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线上、线下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公开相关事项。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强化审计监督,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

  (二)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强化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建设,提升对集体经济决策和公开、财务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监督能力。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围绕财务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化管理操作等核心内容开展系统性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水平。全面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平调、不准截留、不准挪用。

  (三)健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村组运营管理、乡镇监管在前、部门跟进指导、纪巡贯通协同、平台数据赋能”工作格局。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三资”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配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力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要推动建立健全县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督指导责任清单、乡镇监督责任清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社会工作、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职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遇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各县(区)可参考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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