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27 浏览量:67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岳怡静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现代农业综合局、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5〕311号),《关于印发2025年辽宁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等3个计划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5〕317号)等要求,市局制定《2025年阜新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7日
2025年阜新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5〕311号)、《关于印发2025年辽宁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等3个计划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5〕31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科学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时排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建立健全科学、高效、全面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 “源头可控、过程可管、风险可防、安全可靠” 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竞争力。
二、任务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监测方案,加强对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向各县区及时反馈通报监测结果,组织各县区对不合格样品进行调查处置,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计划实施情况和有关监测结果。
(二)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完成风险监测抽样,协助国家和省级监测单位做好抽样有关工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督监测抽样。尽量做到国家、省、市抽样统筹协调,避免同一地区、同一企业重复抽样,提高科学性、随机性。组织开展抽样、监测等技术培训,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监督抽检有关情况和检测结果。根据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定期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每年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供1期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和工作建议。
(三)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有关企业配合完成省级、市级抽样工作,负责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制定本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完成本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完成监测任务。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保障等工作,确保完成监测任务。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统筹做好抽样工作,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按时完成抽样及有关汇总等工作。抽样、检测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样品具有代表性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现代农业发展发展服务中心要坚持问题导向,在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下,对群众举报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要加强排查,重点抽检。要鼓励案件查办及问题发现,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对抽样、检测中的问题建议,要及时反馈市局。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应结合抽样工作,拓展技术手段,开展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执行、风险隐患等排查。可根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情况,定期在畜禽养殖、运输、交易、屠宰等环节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形成风险排查评估报告,进一步健全畜禽产品全程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研判工作机制。
(三)突出重点环节,强化抽样的科学性、随机性。各县区要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经费,参照市本级监测方案,结合本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情况,科学确定监测品种、数量、监测项目。要对本辖区所有校园直供畜产品企业、定点畜禽屠宰企业开展抽样,重点加强肉牛、蛋鸡等养殖密集地区的抽样。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到农贸市场、超市开展抽样进行追溯监测。对2025年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系统等检测不合格的企业,要全部进行监督抽检。
(四)落实检打联动,加强监督执法。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完善检打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行政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形成畜产品安全监管合力,对不合格的样品,要及时启动追溯程序,进行跟踪排查,提高案件查办效率。要积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的合作,做好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线索移交,配合案件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抽样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六、联系方式
(一)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秦晓光
联系电话:2175986
(二)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 丹
联系电话:2175901
附件:1.2025年阜新市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方案
2.2025年阜新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3.2025年阜新市“瘦肉精”专项监督监测方案
4.2025年阜新市生鲜乳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附件1
2025年阜新市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方案
一、抽样和检测的总体要求
(一)抽样范围要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对此前抽样检测不符合规定、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主体和动物产品开展兽药残留检测抽样。
(二)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开展鸡肉和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低于抽样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检测工作应按照本文件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执行。
(四)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如已有确证方法,应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五)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应在发现阳性样品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部门要及时启动跟踪抽样程序,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每发现1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跟踪抽样检测数量列入监控计划,与其他检测数据按照附录有关格式要求,一并报送。
二、检验结果应用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督促跟踪,样品来源所在地农业农村局接到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有关要求启动追溯程序,对养殖场(户)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时,责令其立即改正;发现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时,依法严肃查处;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要监督养殖场或屠宰场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处理处罚结果要及时报市局,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三、结果报告
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于11月15日前,将全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
附录:1.2025年市本级兽药残留监控任务
2.检测项目
3.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4.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附录1
2025年市本级兽药残留监控任务
序号 | 样品来源 | 全年抽检批次 | ||
鸡肉 | 鸡肝 | 禽蛋 | ||
1 | 屠宰厂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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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养殖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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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附录2
检测项目
动物/组织 | 药物 |
禽/蛋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沙拉沙星、3-氨基2-唑烷酮(AOZ)、5-甲基吗啉代-3-氨基-2唑烷酮(AMOZ)、1-氨基乙内酰脲(AHD)、氨基脲(SEM) |
禽/肉 | 磺胺二甲嘧啶、氧氟沙星、3-氨基2-唑烷酮(AOZ)、5-甲基吗啉代-3-氨基-2唑烷酮(AMOZ)、1-氨基乙内酰脲(AHD)、氨基脲(SEM) |
鸡肝 | 金刚烷胺、3-氨基2-唑烷酮 (AOZ)、5-甲基吗啉代-3-氨基-2唑烷酮(AMOZ)、1-氨基乙内酰脲(AHD)、氨基脲(SEM) |
附录3
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动物/组织 | 药物 | 推荐检测方法 | 监测药物 | 判定标准 (μg/kg) |
禽/蛋 | 喹诺酮类 |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2-2007) | 恩诺沙星 | 10(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
环丙沙星 | ||||
氧氟沙星 | 2 | |||
沙拉沙星 | 5 | |||
达氟沙星 | 10 | |||
禽/蛋 | 硝基呋喃类 |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 3-氨基2-唑烷酮 (AOZ) | 不得检出ND |
5-甲基吗啉代-3-氨基-2唑烷酮(AMOZ) | ||||
1-氨基乙内酰脲(AHD) | ||||
氨基脲(SEM) | ||||
磺胺二甲嘧啶 | 100 | |||
氧氟沙星 | 2 | |||
禽/肉 | 硝基呋喃类 |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 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 3-氨基2-唑烷酮 (AOZ) | 不得检出ND |
5-甲基吗啉代-3-氨基-2唑烷酮(AMOZ) | ||||
1-氨基乙内酰脲(AHD) | ||||
氨基脲(SEM) | ||||
鸡肝 | 金刚烷胺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60.5-2019) | 金刚烷胺 | 不得检出ND |
硝基呋喃类 |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 3-氨基2-唑烷酮 (AOZ) | 不得检出ND | |
5-甲基吗啉代-3-氨基-2唑烷酮(AMOZ) | ||||
1-氨基乙内酰脲(AHD) | ||||
氨基脲(SEM) |
附录4
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表一、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情况汇总表(2025年全年)
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样品产地(检疫证号) | 样品编号 | 抽样单位 | 抽样人 | 抽样时间 | 送样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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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一检测项目应集中排序。
表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2025年全年)
序号(1) | 样品 名称 | 被抽样单位 | 样品 编号 | 检测样品 编号 | 被检药物 | 最大残留限量 MRL(μg/kg) | 检测方法 | 定量限 (μg/kg) | 检测结果(2) (μg/kg) | 检验结论(3) | 备注 | ||
未检出 | 检出≤MRL | 超标>MR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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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一检测项目应集中排序;(2)如检出数值在检测限和定量限之间,有最大残留限量药物,填写“定性检出,符合规定”;禁停用药物填写“定性检出,不符合规定”;(3)在相应的检验结论栏目中填写阿拉伯数字“1”。
表三、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阳性(超标)样品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2025年全年)
序号(1) | 样品 名称 | 被抽样单位 | 样品编号 | 检测样品编号 | 被检药物 | 最大残留限量 MRL(μg/kg) | 检测方法 | 定量限 (μg/kg) | 检测结果(2) (μg/kg) | 检验结论(3) | 备注 | ||
未检出 | 检出≤MRL | 超标>MR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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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一检测项目应集中排序;(2)如检出数值在检测限和定量限之间,有最大残留限量药物,填写“定性检出,符合规定”;禁停用药物填写“定性检出,不符合规定”;(3)在相应的检验结论栏目中填写阿拉伯数字“1”。
附件2
2025年阜新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一、抽样要求
(一)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执行。抽样应100%覆盖全市牛羊屠宰企业。如有特殊情况,抽样不能100%覆盖本辖区牛羊屠宰企业的,需由本辖区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供书面说明。同一屠宰企业同一来源养殖场的样品量不超过2个。
(二)畜产品样品源应从生猪等畜禽屠宰环节抽取,主要对猪肉(2号或4号肉)、猪肝、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等样品中开展监测,全市合计50批次检测任务,具体任务分工见附录5。
二、检测的总体要求
(一)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见附录6)执行。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二)以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如已有确证方法,应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三)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应在发现阳性样品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数据汇总与分析
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于11月15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附录7)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加盖公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附录:5.2025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任务表
6.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7.2025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附录5
2025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任务表
市别 | 猪肝 | 牛肝 | 羊肝 | 猪肉 | 牛肉 | 羊肉 |
阜新 | 12 | 4 | 8 | 12 | 6 | 8 |
附录6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检测项目 | 样品种类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
水分监测 | 水分含量 | 猪肉、牛肉、羊肉 | GB 18394-2020 | GB 18394-2020 |
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 | 克伦(仑)特罗 | 猪肝、牛肝、羊肝 | GB 31658.22-2022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莱克多巴胺 | ||||
沙丁胺醇 | ||||
地塞米松 | 猪肝、牛肝 | 农业部1031 号公告-2-2008 | GB 31650-2019 | |
地塞米松 | 羊肝 | 最大残留限量 暂参照欧盟执行, 即2μg/kg | ||
磺胺二甲嘧啶 | 牛肉、羊肉 |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 GB 31650-2019 |
注:目前我国对羊产品中地塞米松尚未规定最大残留限量,羊肝脏残留限量暂参照欧盟执行,即2μg/kg。
附录7
2025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序号 | 地市 |
县区
| 被抽样企业名称 | 屠宰企业种类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样品产地 | 检疫证号 |
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结果(μg/kg) | 水分检测结果(%) | |||||||||
克伦(仑)特 罗 | 莱 克 多 巴 胺 | 沙 丁 胺 醇 | β-受体激动剂结果判定 | 地 塞 米 松 | 糖皮质激素结果判定 | 磺胺二甲嘧啶 | 磺胺类结果判定 | 总体判 定 | 水 分 含 量 | 结 果 判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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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表中“结果判定”中针对有判定标准的项目;没有判定标准的项目不做判定,仅上报检测结果;
(2)应填报所有水分检测样品的结果数值;
(3)报表不留空白,有检出请填检出数值,未检出填“未检出”。
附件3
一、抽检对象
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的样品来源为屠宰企业,牛尿、羊尿的样品来源为养殖环节或市场交易环节。要求A类屠宰企业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二、抽检数量
全市共检测样品54批次。
三、任务分配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督抽样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或其执法机构配合抽样,具体任务分配见附录8。
四、检测抽样方法、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执行。
1.监督监测抽检项目。猪肝、猪肉、牛肉和羊肉检测β-受体激动剂:克伦(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牛尿和羊尿检测β-受体激动剂:克伦(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见附录10。
五、时间安排
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于11月15日前,将全年承担监测任务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总结内容应包括汇总监测结果及安全形势工作分析等。
附录:8.2025年阜新市“瘦肉精”专项监督等监测抽样计划表
9.2025年阜新市“瘦肉精”专项监督等监测项目明细表
10. “瘦肉精”等专项监督监测计划、风险监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11. “瘦肉精”专项监督等监测结果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附录8
任务 市 | 猪肉 | 猪肝 | 牛肉 | 羊肉 | 牛尿 | 羊尿 |
阜新 | 20 | 6 | 6 | 20 | 1 | 1 |
备注:每次抽样同一屠宰企业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的样品不能超过 2 批次。
附录9
2025年阜新市“瘦肉精”专项监督等监测项目明细表
样品名称 | 监测项目 | 监测数量 (批次) | 备注 |
猪肝 |
猪肝、猪肉、牛肉、羊肉:克伦(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牛尿、羊尿:克伦(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牛肉、羊肉:地塞米松 | 20 | 承担检测任务单位应于11月15 日前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 抽样计划见附录8。 |
猪肉 | 6 | ||
牛肉 | 6 | ||
羊肉 | 20 | ||
牛尿 |
1 | ||
羊尿 | 1 |
附录10
“瘦肉精”等专项监督监测计划、风险监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检测项目 | 样品种类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
违法添加 监测 | 克伦(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猪肝、猪肉、 牛肉、羊肉 | GB 31658.22-2022 | 农业农村部 第250 号公告 |
违法添加 监测 | 克伦(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 牛尿、羊尿 | 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 农业农村部 第250 号公告 |
违法添加 监测 | 地塞米松 | 牛肉、羊肉 | 农业部1031号公告-2-2008 | 牛肉按照GB 31650-2019判定,羊肉仅上报检测结果 |
“瘦肉精”专项监督等监测结果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表 1 “瘦肉精”专项监督监测抽样情况汇总表
地(市) | 被抽样 企业名称 | 企业 经营模式 | 抽检数量(份) | ||||||
猪肝 | 猪肉 | 牛肉 | 羊肉 | 牛尿 | 羊尿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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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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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瘦肉精”专项监督监测结果
地(市) | 抽样数量(份) | β-受体激动剂 | |
不合格数量(份) | 合格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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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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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瘦肉精”专项监督监测结果汇总表
地(市) |
被抽样 企业名称 |
经营模式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样品产地 | 检测结果 | |||
检出物1 | 检出值(μg/kg) | 检出物 2 | 检出值(μg/k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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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企业经营模式”指“自营”、“代宰”或“混合”。
(2)产品品质监测中,表 1-2 中“样品类型”指 2号或4号肉(猪肉)、黄瓜条或外脊(牛肉)、后腿或里脊(羊肉),“动物品种”可尽量具体填写,如杜洛克猪-长白猪-约克猪三元杂交猪。
(3)“检出物1,检出物 2……”指违法添加物中具体药物名称。
附件4
2025年阜新市生鲜乳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一、抽检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奶畜养殖散户。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收购站监测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抽检数量
全市共监测生鲜乳样品10批次。
三、任务分配
见附录 11。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抽样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配合抽样。
四、监测项目、监测方式及要求
(一)监测项目
样品检测项目包括三聚氰胺、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所有样品均需开展β—内酰胺酶和碱类物质的检测,每次任务总样品量的20%开展三聚氰胺监测。
(二)监测方式及要求
1.现场检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配合抽样的同时,按照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2.抽样要求
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受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异议复检和抽查。抽样同时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执法,严打非法收购运输行为,严防不合格生鲜乳流向市场,加强奶畜散养户(奶牛存栏<100头)的监测与监管。
3.检测方法、判定及相关要求
有关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与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生鲜乳抽样、检测及判定方法》执行,样品不得采用被抽查单位留样和送样。
4.结果上报
经确证方法检测出的超标结果,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被抽样单位,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对于抽查结果确认为不合格的样品,抽查对象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五、监管要求
(一)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压实各方责任。各县区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农业农村局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总体要求,压实质量安全各方责任,确保监管不留空白。
(二)严查违法行为,强化生鲜乳收运监管。各县区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管,核查证照信息,确保依法合规运营。依法取缔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并公开相关信息;对不合规、不达标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要督促限期整改。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禁添加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跟踪查处结果,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全面应用监管系统,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使用“饲料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全面实现《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扎实做好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上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实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奶站、运输车和婴幼儿奶源基地变化情况。通过全面应用“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电子交接单”,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六、时间安排
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于11月15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附录12、13)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加盖公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总结内容应包括汇总监测结果及安全形势工作分析等。
附录:11.2025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抽样明细表
12.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生鲜乳检测结果信息汇总表
13.奶畜养殖散户生鲜乳检测结果信息汇总表
14.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单
15.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单
附录11
2025年生鲜乳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抽样明细表
样品来源 | 全年抽检批次 | ||
生鲜乳收购站 | 生鲜乳运输车 | 奶畜养殖散户 | |
阜新 | 6 | 2 | 2 |
附录12
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生鲜乳检测结果信息汇总表
(收购站 个,运输车 台)
序号 | 样品编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生产企业名称 | 收购站许可证号 | 运输车准运证号 | 交奶去向 | 抽样时间(精确到时) | 抽样人 | 抽样基数(吨) | 检测结果 | ||
三聚氰胺 | 碱类物质 | β-内酰胺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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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抽样环节为收购站的不填写运输车准运证号,抽样环节为运输车的收购站许可证号和运输车准运证号均填写。
附录13
奶畜养殖散户生鲜乳检测结果信息汇总表(抽检奶畜养殖场 个)
序号 | 样品编号 | 养殖场 | 采样人 | 采样日期 | 牛耳标号 | 检测结果 | ||
三聚氰胺 | 碱类物质 | β-内酰胺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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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4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单
检查编号: 收购站证号:
收购站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判定标准 | 类别 | 单项结论 |
1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验证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性。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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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 | 查验生鲜乳收购证原件或复印件,检查开办主体是否为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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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鲜乳的制冷与储存 | 挤贮奶后2小时,贮存生鲜乳的容器温度应降至0—4℃,并有相关记录。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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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 | 站内许可使用的化学物质和产品应专人加锁保管,单独存放,挤奶厅、贮奶间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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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鲜乳交接单 | 收购站应保留每天的生鲜乳交接单,且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字规范。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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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位置 | 应建在养殖场(小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100米,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可与污道交叉。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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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功能区划分 | 应设有挤贮奶厅、待挤区、设备室、储奶厅、更衣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区域。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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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收奶量配套的收购能力 |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设备。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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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化验检测能力 | 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并有化验记录。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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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挤奶制度 | 应在挤奶厅公示挤奶卫生、操作制度与责任制等制度。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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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挤奶厅环境 | 应干净、无粪尿,挤奶区、贮奶间墙面与地面应进行了防水防滑处理。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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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挤前3把奶的容器 | 应有挤前3把奶的容器,挤奶时专门使用。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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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挤奶、输奶器具的清洗 | 挤奶、输奶器具管状物应清洁,无污垢。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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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挤奶机的维护 | 挤奶机应进行定期检测及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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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贮奶罐的管理 | 应有带制冷设备的贮奶罐,保持封闭状态,其辅助设备装置应清洁。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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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贮奶间(室)的管理 | 贮奶间(室)应干净整洁,没有杂物堆放,周边地面硬化无积水。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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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从业人员要求 | 应经相关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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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鲜乳收购站制度 | 应有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人员管理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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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鲜乳收购站记录情况 | 应存留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记录,且记录真实、完整,连续保存。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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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收购站设备清洗记录 | 应存留挤奶、储存等设备设施清洗消毒记录。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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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生鲜乳留样及管理 | 每批次生鲜乳应留样并有留样记录,留样设有专门留样柜,能满足样品的存放,留样低温保存。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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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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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方法: 1.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四项(含四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 2. 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四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 3.对于无挤奶设备的收购站,10-14项不做判定,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三项(含三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三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 | ||||
备注: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质检单位检查人员(签名):
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
注:检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质检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受检单位留存;第三联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留存。
附录5
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单
检查编号: 车牌号:
准运证明编号: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省市县+乳品厂名称):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判定标准 | 类别 | 单项结论 |
1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验证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的有效性。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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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鲜乳交接单 | 验证当日生鲜乳交接单,且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清晰。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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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鲜乳运输罐 | 应坚硬、光滑、防腐、方便反复冲洗。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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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鲜乳运输罐密封情况 | 密封效果良好。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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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关人员健康证明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携带有效的健康证明。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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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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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判定方法: 1.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二项(含二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 2. 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二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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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质检单位检查人员(签名):
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
注:本检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质检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受检单位留存;第三联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留存。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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