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09 浏览量:6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岳怡静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案例1:阜新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假种子案
2025年3月7日,阜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核查群众举报案件时,发现阜新县城区某农资经销处,向被举报人提供“5G抗倒王”等五个品种玉米种子,涉嫌违法经营,随即开展核查。经查,该农资经销处于2024年12月12日,向被举报人销售涉案种子共194袋,货值金额8740元,2025年3月7日已退还货款8700元,违法所得40元。经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核查,涉案种子标注的品种名称均未经审定,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及许可证编号无法查询,部分品种冒用其他审定品种编号,部分品种虚假标注审定信息,均属假种子。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阜新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种子部分)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阜新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超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5年7月30日,阜新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举报:阜新县某超市无证经营农药。执法人员随即到被举报的超市进行调查。现场调查发现,该超市为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市内存放“硝・烟・莠去津”16瓶(500克/瓶)、“溴氰菊酯”(速灭沙丁)9瓶(80ml/瓶),标签显示均为农药。该批农药货值金额445元,已销售部分农药,销售金额为80元。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阜新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种子部分)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3:阜新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兽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2025年10月10日,阜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平台诉求问题请示单”,投诉人反映其在某兽药店花费10元购买的白头翁散为假药。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兽药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兽药店确实卖过投诉人反映的兽药“白头翁散”产品,该产品生产日期虽然在有效期内,但是生产许可号、批准文号和GMP证书均已过期。该兽药店于2025年4月19日购进“安痢白头翁散”10袋(100g/袋),截止2025年7月29日,以每袋10元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金额100元。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阜新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兽药部分)第1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4:阜新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饲料兽药店对饲料拆包、分装案
2025年11月11日,阜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平台诉求问题请示单”,投诉人反映其在某饲料兽药店购买了一袋狗粮是分装的,并且未标注生产日期,也没有合格证,属于三无饲料。
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到被投诉饲料兽药店进行调查。现场调查发现1小袋分装狗粮,2斤包装,未发现其它分装拆包饲料。该店在2025年11月8日销售过1小袋2斤装分装狗粮,经查询当事人的转帐记录,销售金额为15元。
当事人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阜新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饲料部分)》第12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分装狗粮、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主办单位: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西环路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nw2822337@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0202000065号
辽ICP备2021000644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36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822337 网站举报邮箱:fxsnync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