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18 浏览量:362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白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和《阜新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全面落实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各项任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加快建设法治化、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阜新转型振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公开执法结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和额外程序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贴近群众、服务群众,做群众的“贴心人”,及时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扰企、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一线执法需要,着力解决执法实际问题,注重执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做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建立制度体系。依据辽宁省和阜新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适合我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
2.强化事前公开。
(1)结合机构改革中行政职能调整情况,完善权责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公开的内容。
(3)统一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
3.规范事中公示。
(1)按照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样本制作各类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
(1)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
(2)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3)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5)建立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我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5.创新公开方式。
(1)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2)在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的基础上,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要设置搜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方便群众查询。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修订完善制度。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阜新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按照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所确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规范制作、管理、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规范音像记录。
(1)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按照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按照音像记录设备配备的相关规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对购置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费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4.信息归档管理。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依法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健全审核制度。依据《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阜新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明确审核主体。
(1)按照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对于审核人员不足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确保法制审核质量。
(2)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推行“互联网+培训”、系统轮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要根据《阜新市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阜委办发〔2019〕39号)和《阜新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阜委办发〔2019〕40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案件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5.细化审核程序。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6.严格审核责任。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强平台建设。认真落实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
三、实施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明确要求,我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2.强化统筹衔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与全面清理证明事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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