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同意更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花生产业联合体主体的批复》的解读

日期: 2020-05-04 浏览量:457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白梅 文字大小:

为顺利推进我市2019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工作,在实地调研了解情况后,针对阜蒙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关于更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花生产业联合体主体的请示》(农发〔2020〕52文件下发了《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同意更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花生产业联合体主体的批复》(阜农发〔2020〕40号)批复文件,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批复》原因

根据《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和我省出台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农产〔2019〕120号)及我市《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实施方案》(阜农发〔2019〕322号)文件精神,我市2019年创建三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其中以阜蒙县鑫奇经贸有限公司为主体成立的花生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于该企业经营困难,无力承担联合体主体责任,为保证联合体运转顺利,阜蒙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进行主体更换。经过市农业农村局实地调研发现情况属实,特下发此《批复》。

二、《批复》内容

(一)对阜蒙农发[ 2020] 52号文进行明确批复

同意更换主体。请阜蒙县负责此项工作同志依法依据组织实施。根据我省出台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农产〔2019〕12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保障措施

  (二)明确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试点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加大政策扶持。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和整合相关财政资金,将现有强农惠农政策向产业化联合体倾斜,充分调动龙头企业牵头创建联合体的积极性。

3、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产业化联合体试点创建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联合体建设方案督导联合体项目建设工作。

4、加大宣传总结工作。要及时总结产业化联合体试点创建工作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推广,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引导有能力的龙头企业创建产业化联合体,带动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方式。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同意更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花生产业联合体主体的批复》阜农发〔20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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