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2-19 浏览量:462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白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全市种子经营企业、经营门店: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辽宁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全省春季农作物种子监管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用种安全。现将有关依法经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及时网上备案。各种子经营单位及时在中国种子协会(www.seedchina.com.cn/)上传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代销合同、种子包装照片、进货手续等。
建立经营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种子经营档案,详实记载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及销售日期等。连同进货单、销售单妥善保存,保存期二年。
核对包装标签。认真核对种子包装上的标签和使用说明,包括品种审定名称、审定编号、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标准(纯度、净度、发芽率、水份)、信息代码(二维码)、适宜种植区域、引种备案号等内容,应当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拆包销售种子。
禁售下列种子:禁止销售未经审定、登记的种子,禁止销售撤销审定、登记的种子。禁止销售没有包装的种子,禁止销售没有标签的种子。禁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或涂改标签的种子,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禁止销售非法转基因种子。
加强疫情防控。在种子销售期间,做好各项防控工作,进店人员要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做好登记,经营场所严格消毒。
业务咨询电话:0418—5119318
监督举报电话:0418--5119313
阜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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