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新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农发〔202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阜新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参照执行。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阜新市工业信息化局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膜污染,推进农膜科学使用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废旧农膜,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废旧不用或者残留的农膜。

第三条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实行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市场运作、公众广泛参与、资源循环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废旧农膜的污染防治,实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扶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回收利用废旧农膜,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农用地膜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膜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农膜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二)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膜;

(三)指导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服务;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

(五)建立农膜残留监测制度,开展农膜残留监测;

(六)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未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资金筹措、审核拨付及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农膜使用者捡拾废旧农膜,为设立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和开展废旧农膜回收提供便利。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全生物降解农膜,推广覆盖使用时间等指标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推进农膜覆盖技术合理应用,逐步减少农膜用量。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引导农膜使用者科学使用农膜,推广废旧农膜机械回收技术。

第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或者其他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第二章  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十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村、乡镇回收转运-县区集中分拣贮运-区域性加工模式,构建回收、利用、推广为一体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和贮运中心布局,应与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合作社、经销商、经纪人、种植大户等服务组织相结合。实现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个贮运中心,每个镇至少设有1个回收站,村回收点由各乡镇根据实际设立。

第十二条  贮运中心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公平竞争选择确定,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乡镇回收站、村级回收点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基层供销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资经营网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合作社、种植大户建设选择确定,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快培育农膜收储运社会服务组织,选择交通条件便利,覆膜面积较大的乡镇,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引进农膜规模加工企业进行兴建,或组织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农村经纪人领建农膜储存规范化场所,配备农膜收储运专业化装备,逐步形成商品化农膜收储和供应能力,实现农膜收储运的专业化和市场化,促进农膜回收利用。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加大政策创设力度,完善农膜收储运、加工利用等配套政策,通过政府引导扶持,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打通利益链,形成产业链,实行多方共赢。

第十五条  农膜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及时回收废旧农膜。

农膜使用者应当在农膜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废旧农膜,及时交至回收企业或者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

第十六条  鼓励农膜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开展废旧农膜回收与资源化利用。

第十七条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和回收网点,应当建立规范的回收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研究开发废旧农膜再生加工技术,减少废弃物排放量,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八条农膜回收站、网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回收的能力;

(二)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回收站应悬挂标牌,张贴价格公示牌。
    
(四)回收站须设置不少于50平方米的废旧农膜暂存场所,暂存场所须采取防雨淋、防火和防渗漏等措施。

(五)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台账,详细记录废旧农膜回收的时间、数量、废旧物来源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贮运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三)具备与回收规模相适应的分拣贮运能力;

(四)在县内有较为完善的回收网络;统一回收、运输、打包、暂存全县废旧农膜。

(五)贮运中心按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要求开展废旧农膜回收相关工作,指导管理乡镇回收站回收工作,建立回收交接台账,真实记录废旧农膜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

(六)县级贮运中心须设置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废旧农膜暂存场所,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火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废旧农膜标识,不得露天存放,并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七)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合法塑料加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生产、安全、仓储管理制度;

(四)年加工能力至少能满足全县的回收量;

(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回收加工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账务处理规范;

(二)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制定回收加工细化实施方案;

(三)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四)按时报送进度和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档案资料和佐证材料,保存期不低于5年;

(六)积极配合检查验收,主动提供相关台账单据、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废旧农膜回收点要做到明码标价,回收标准制度上墙,开收据建台账,店面整洁、堆放规范、及时转运。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具体工作人员,村落实具体督导员,专人负责废旧农膜回收督导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需要,可安排村干部、保洁员、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兼任回收点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回收站、点要建立有防渗场地、有人员、有制度、有标牌、有台账五有制度,确保回收网点规范运转。

第二十五条 当年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目标任务,依据全市上一年度农膜使用量和当年回收率等因素确定。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生产情况,按乡镇测算农膜利用量,超出测算量的废旧农膜不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建立县区、乡镇、村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目标责任制、市场交易结算制、回收加工可溯源制等,促进回收利用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组织不定期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每年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开展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申请农业项目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依法依规及时捡拾交售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旧农膜,同时与县农业农村部门签订农膜回收责任书。经考核验收达到责任书约定标准的,享受农业项目财政补贴。

第二十九条  县区应制定加强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管理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细化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交易、结算兑付等全流程管理,建立专门的项目实施档案,完善相关文件、合同、影像、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等项目资料,确保有据可查,防止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和回收加工市外废旧农膜手段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省相关规定统筹整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奖代补资金等涉农专项资金,引导扶持全市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资金投入安排。

第三十一条  补助对象、环节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域内从事农膜回收利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储运中心。

(二)补助环节。一是支持农膜加工利用企业。对从事农膜加工利用的企业,根据其实际处理和消耗农膜量,按吨给予资金补助;二是支持农膜收储运主体。对于从事农膜收储运的各类主体达到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收储量或销售量,按吨给予资金补助。

(三)补助标准。对加工再利用市场化主体、企业给予补助,每吨给予1000元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废旧农膜回收、储运网点,以量计补,每吨给予3000-4000元资金补贴,补贴额度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定,同一主体不可享受重复补贴。   

第三十二条  补助方式。实行先回收再补助方式。废旧农膜收储主体和废旧农膜加工利用企业自主向乡镇申报,填写农膜回收利用补助项目申请表,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废旧农膜收购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政府对各类经营主体上报的农膜收储消耗量进行初步审核,并对拟补贴对象提供的农膜收储消耗量有效凭证进行真实性认定,坚决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对乡镇审核通过的,上报至县农业农村部门后,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核认定。

第三十三条  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纳入循环经济规划,由市级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环保、科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包装项目、争取政策支持,在项目建设、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项目县要及时将本地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要统筹利用好相关项目和政策措施,综合施策,形成推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合力。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回收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回收加工资格、扣减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废旧农膜和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

(二)台账、账务档案、佐证材料不健全的;

(三)伪造台账报送虚假数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回收加工市外废旧农膜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恶意出具虚假报告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三十六条  负责废旧农膜财政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具体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