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8-16 浏览量:535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白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现将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公示如下:
一、申请行政复议
1、复议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复议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之内。
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机关:海州区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
服务监督电话: 0418-511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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