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日期: 2022-12-13 浏览量:787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白梅 文字大小: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6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作物种子监管专项检查中,发现井艳丽经营的泓欣599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经查:井艳丽2022年4月初购进60袋泓欣599玉米种子,每袋30元,未经记载经营档案直接销售,以46元/袋出售40袋、70元/袋出售14袋,货值金额3000元。执法人员对经营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逾期未整改。

二、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泓欣599玉米种子货值金额3000元,参照《阜新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项第二款“一般,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四、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典型意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粮食安全的前提是种业安全。经营者如实记载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种子可追溯,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案的及时查处对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规范种子经营行为、宣贯种子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