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督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 2023-11-30 浏览量:82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岳怡静 文字大小:

  案件名称:高庆玖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案情概要:

  依据彰武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彰畜阜发【2023】51号)《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预报》。2023年8月22日,对沈阳经济区彰武裕农肉业有限公司送检的牛肝样品两份,送承检单位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检测,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CL23XF0080;CL23XF0081)。案件调查:2023年10月 9日上午,接到上述件后,建立立案审批表并立即组织调查。执法人员通知沈阳经济区彰武裕农肉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亚军到执法室进行了依法询问,业务经理王亚军所述,所购买的牛来源于彰武县东六家子镇东六家子村养殖户高庆玖家。经依法询问,彰武县东六家子镇东六家子村养殖户高庆玖。8月12日,一头小公牛和一头母牛因感冒时使用过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沈阳市正泰动物药品厂)及双黄连注射液(天津市保灵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8月20日将这两头感冒使用过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牛和三头母牛销售给沈阳经济区彰武裕农肉业有限公司。证据:1、询问笔录。2、彰武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彰畜阜发【2023】51号)《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预报》;抽样单。3、9月13日,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对沈阳经济区彰武裕农肉业有限公司抽取牛肝样品检测,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CL23XF0080;CL23XF0081)。4、沈阳经济区彰武裕农肉业有限公司活牛入厂记录。5、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沈阳市正泰动物药品厂)及双黄连注射液(天津市保灵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包装盒。2023年11月2日。通过由副局长宋超元主持,孙猛局长、宋超元副局长、吴晓军法规室主任、孙贵山执法室主任、执法人员曹军、张思远、吴云川参加的集体讨论后确定养殖户高庆玖违反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禁止在畜禽饲养中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四)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养殖场、养殖小区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对养殖专业户处五千元罚款。

  对养殖户高庆玖作出五千元罚款的决定

  并于2023年11月2日下达《处罚先行告知书》并告知权利。养殖户高庆玖无异议。于2023年11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再次告知权利养殖户高庆玖无异议。并通过指定账户于2023年11月8日自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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