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孙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行政处罚案

日期: 2024-04-09 浏览量:90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岳怡静 文字大小: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5日,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查获一辆运输动物车辆。该车辆拉运1头牛和1头驴,牛没有佩戴耳标,当事人孙某不能提供该车动物的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进行了照相记录取证。当事人孙某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某市农业农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某市农业农村局于 2022年 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2月 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30% 的罚款,计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于当日即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件结案。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执法人员经与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实,查明近2日当事人没有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过检疫,在辽宁省动物卫生平台电子出证系统也没有当事人的检疫出证记录,认定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即运输动物,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为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参照《某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30%的罚款。

(三)执法易错点和示范点

1.执法易错点。证据是行政案件定性的依据,准确取证是办好案件的重要环节。执法人员发现货主不能提供运输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进行立案调查。随即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并拍照固定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两种违法行为的表现均为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容易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案由分辨不清,互相混淆,导致在办理执法案件时证据收集、事实认定、行为定性、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具体属于哪一种情况还需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后确定,从而对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定性。

对这类案件,首先要区分是“未经检疫无检疫证明,还是经过了检疫未附有检疫证明”。根据法律规定,两者的处理方式不同:未经检疫案件违反的是《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禁止性规定。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并取得相关许可,违反该禁止性规定会给动物防疫管理、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同时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43条之规定具备补检条件的需要先进行补检;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违反的是《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动物、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义务性规定。管理相对人应当遵守动物、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规定,有责任、有义务将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随货同行并明示,因此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但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则不需要补检,可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直接进行行政处罚。违反禁止性规范比违反义务性规范危害更大,处罚也相对较重。

其次是要查清案情。未经检疫是指行为人未申报检疫、未经动物检疫许可就将动物进行运输、经营,根本没有检疫证明的可能性。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可能是当事人故意不申报而逃避检疫或者是由于疏忽大意等过失原因而没有检疫。而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经营、运输的动物已经检疫合格,因某种原因未附有或不能提供检疫证明,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当事人获得了动物检疫行政许可,但未按法定形式提供证明,这种情形需要经过调查后才能确认。

2. 执法示范点。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与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实、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查询等方式,调查认定运输前货主是否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是否经过检疫,是否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是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要素。这也是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案由认定的主要依据。目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可实现票证查询功能,办案时可借助此平台查询涉案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已经过检疫,助力执法办案。

从以往办理的动物卫生类案件来看,此类违法行为发生比较普遍,由此可以看出当下动物经营者对动物产地检疫申报重视程度不够,其中不乏部分经营者为图方便故意不申报检疫,然而此种违法行为的危害却不容低估。未经检疫的动物在流通过程中,有可能将携带的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加大了动物防疫部门对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也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强化执法来推动动物经营者主动履行报检义务。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执法人员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原则,一定要将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向动物或动物产品经营者广泛宣传检疫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人们对检疫的必要性的认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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