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某农资直销处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日期: 2024-04-09 浏览量:49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岳怡静 文字大小: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7日,村民陈某到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投诉,称其温室大棚(长213米、宽8.5米)栽植的番茄使用某农资直销处经营的假农药“无线极”后造成减产甚至绝产,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8日下午到投诉人经营的温室大棚查看,发现番茄植株底部已结果,但自根部起四分之三植株的叶片均已枯萎。2023年4月20日,专家组对陈某经营的温室大棚番茄进行药害鉴定,2023年4月29日给出鉴定意见为:番茄植株受害,为冲施“无线极”和根结线虫危害所致,冲施“无线极”是主因。

经查,某农资直销处已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许(辽)2109212XXXX),该直销处负责人刁某通过展销会获取到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运营总监苏某的联系方式(与“无线极”包装上印制的联系方式相同)后发现其朋友圈售卖的“无线极”宣传效果好,因此采购一箱,价格840元,内装12瓶。投诉人陈某购买3瓶。“无线极”标签注明功效为“防治线虫效果最好、见效最快、药液”等字样表明该产品属于农药,经查询“无线极”农药名称未登记、标签标注登记证号(370000-33239-2015)未登记,标注生产企业经查询不存在,未标注有效成分、剂型等信息。

2023年4月20日,经某市生态空间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测算,陈某温室大棚实际使用面积为2.31亩。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取得陈某所栽植番茄的品种信息,标签标注“正常气候和管理下每亩产20000~30000斤”,根据标签测算该温室大棚番茄理论产量46200~69300斤(即23100~34650公斤)。2023年5月5日,农业测产专家组对温室大棚番茄实际产量的估算结果为20670.0~25837.5公斤。2023年3月21日,执法人员调查番茄收购价每公斤6元以上;2023年4月20日,番茄收购价为3.60元/公斤左右。根据估算的产量,按照所知最低收购价格3.60元/公斤计算,陈某温室大棚番茄经济损失最低为7.44万元,最高9.30万元,某农资直销处经营假农药“无线极”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二、处理结果

2023年5月17日,某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人投诉后执法部门在核实和调查过程中首先确认了投诉人经营的温室大棚番茄受害情况,并到出售问题农药的某农资直销处核实,通过对销售单上所有农业投入品逐一核实,并经经营者、使用者双方确认是投诉人所称的“无线极”农药导致番茄受害。根据农药瓶标签确认“无线极”属于农药,为农业农村部门管辖案件,第一时间立案查处,案由“某农资直销处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在得知投诉人损失可能在二万元以上时,提前与某公安局食药侦大队执法人员沟通协商,联合委托药害鉴定专家对番茄是否为施用“无线极”所致给出专家意见。调取品种信息并对温室大棚进行实际测量,测算理论产量,委托农业测产专家组对产量损失给出专家意见。最终认定投诉人温室大棚番茄植株受害,为冲施“无线极”和根结线虫危害所致,冲施“无线极”是主因,产量损失估算结果为20670.0~25837.5公斤。根据两次番茄收购价调查数据以最低价格估算实际损失最低为7.44万元,最高9.30万元,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由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后,并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法律适用

针对“无线极”标签注明功效为“防治线虫效果最好、见效最快、药液”等字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第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之规定,认定“无线极”为农药。

“无线极”农药名称未登记、标签标注登记证号(370000-33239-2015)未登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该农药应当按照假农药处理。

未标注有效成分信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认定“无线极”农药为假农药。

投诉人温室大棚番茄实际损失最低为7.44万元,最高9.3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生产遭受2万元以上损失的”之规定,某农资直销处经营假农药“无线极”给农业生产造成了2万元以上的损失,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某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执法易错点:对番茄作物受害原因的认定。由于投诉人在某农资直销处购买农业投入品共9种,经执法人员逐一排查,初步认定只有“无线极”为农户初次使用,同时无农药登记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出现药害症状后“无线极”厂家负责人苏某先期提出了补救方案,同时推卸责任指责使用者使用方法有误,后期不再与某农资直销处沟通,执法人员尝试与苏某沟通,多次联系不上。综上执法人员初步确定投诉人陈某经营的温室大棚番茄受害是施用“无限极”所致,第一时间立案开展调查。

2.执法示范点:农业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在投诉人陈某与某农资直销处负责人刁某有意愿和解的情况下,为避免农户遭受更大损失,经执法人员见证,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及时为农户安排了下茬生产。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无线极”是否为假农药的认定,为此,执法机关委托专家进行药害鉴定、委托专家测产、提取品种信息与测算理论产量,多证据相互印证、互为依据,确保证据真实、完整、可靠。

在确定投诉人损失可能在二万元以上时,案件已达刑事追溯标准,执法机关提前与公安部门沟通协商,研究探讨办案细节,在证据全部收集完整后,经法制审核并审批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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