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阜新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4-07-19 浏览量:156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岳怡静 文字大小: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2024年阜新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2024年阜新市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9日


2024年阜新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阜新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推动农民合作社提质强基增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3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我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有关要求,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培育一批制度健全有效,财务管理规范、联农带农紧密、生产服务优质,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范围和内容

  (一)支持对象。奖补对象为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制度健全有效。参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示范章程,修订和完善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制定并执行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相关会议记录完整、内容真实。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近3年农民合作社会计账簿齐全,填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农民合作社向成员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第三方应当提供年度财务运行分析报告。

  三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应当与成员账户信息保持一致,成员数量高于县域内平均水平。农民合作社生产环节用工以成员为主。成员出资、与农民合作社交易、盈余分配等有据可查、记录清晰。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农民合作社利用视频监控、GPS/BDS轨迹,传感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并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是社会声誉良好。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从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支持方式。对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资金先建后补。项目由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乡镇上报、县级审查,市级审定,竣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竣工后,经县级逐个验收合格、市级复核后,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比例予以奖补。其中,可确定1-2个项目开展贷款贴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原则上,每个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防止人为“垒大户”。

  (三)支持内容。一是优先支持各级示范社。二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清洗包装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三是支持脱贫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带动当地庭院经济发展,建立健全产销对接渠道。  四是支持农民合作社与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承担优质绿色高效技术集成推广应用服务。五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支持从事蔬菜、水果等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建立检测室,购买速测设备、应用胶体金速测检测技术进行自我检测,购买扫码枪、贴码机、打印机等设备,推动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六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具体名称、补助对象和标准、完成时限、验收标准和监管措施等内容。

  (二)加强项目监管。农民合作社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督促工作进度、协助解决问题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定,检查验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

  (三)规范资金使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四)做好项目总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扎实做好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确保完成2024年度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绩效目标。对不能如期完成绩效目标的,将在下年度项目安排上予以调减。请各县(区)于12月15日前将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科。同时,相关数据材料须同步填报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申报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告知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对自愿申报新型经营主体的项目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申报材料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报送附表1、附表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库审核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附件1:阜新市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汇总表.pdf

  附件2:阜新市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申报表.pdf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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