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阜新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25-10-31 浏览量:45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岳怡静 文字大小: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加强我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理能力,规范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现将《阜新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于11月24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产业发展科备案。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1.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市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建立预警预防、分级响应、快速反应、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阜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属地管理,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三)事故分级

  农机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农机事故(Ⅰ级)、重大农机事故(Ⅱ级)、较大农机事故(Ⅲ级)和一般农机事故(IV级)。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为进一步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

  (一)组织领导及日常工作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市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责任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农业安全科、农机产业发展科负责人、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分管领导、执法三科负责人,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处置重大以上农机事故,指导一般农机事故的处置工作;承担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提出处置意见,组织和指导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和演练,总结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产业发展科,负责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日常工作,负责24小时农机事故接报工作,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农机事故处置工作。

  (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救援指挥和救援力量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制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市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进展、救援等情况。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综合协调、现场救援、事故处理、应急保障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分管领导,市局农业安全科、农机产业发展科负责人,事故发生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安监、公安、卫生、应急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产业发展科负责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分管领导、相关科室人员,事故发生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协助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疏散群众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3.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人员,市局农机产业发展科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事故处理组具体负责勘查事故现场和事故农业机械当事人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负责查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负责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负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责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4.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人员,事故发生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保障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疏散人员;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装备、物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同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协助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稳定,避免上访等事件发生。

  5.事故处理专家组:

  成立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负责对农机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同志,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产业发展科、农业安全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农业机械服务化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人员组成。

  (三)履行职责

  发生农机事故后,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相关人员因职务调整或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新到任到岗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熟悉政策业务和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应急处置业务及有关工作组职责,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农机事故发生后,个别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市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安排调整补充。

  三、预测预警与信息报送

  (一)预测预警

  市、县(区)农机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有条件地区要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业机械执法部门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及时报送上级农业机械执法部门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二)信息报送

  农机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机械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按照《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办法》要求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1.发生一般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当地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市农业农村局,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农村厅,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在30分钟内填写《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快速报告报告当地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市农业农村局。逐级报告至省政府、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问、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

  (3)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及时跟踪并续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直至事故救援工作结束;较大事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必须每天续报1次;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按照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及下落不明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分级响应。根据响应级别和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全力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并组织实施。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农业农村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Ⅱ级)并组织实施。省、市、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Ⅲ级)并组织实施。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4.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Ⅳ级)并组织实施。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五、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政府部署前,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到达之前,由下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迅速有效实施先期处置,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做好受害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人员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要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

  (二)现场处置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人民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应急管理、保险、消防、卫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终止响应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四)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有关人员积极做好事故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和鉴定,查清事故原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组织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完善事故调查报告等。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的事故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受灾损失、征用物资和劳务等及时进行补偿或其他处理。

  (二)保险和救助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实施理赔。因抢救伤员需要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抢救费用的,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符合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应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总结报告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农机事故应急管理网络,明确本级农机事故应急机构、职责、人员,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资源信息。加强对应急救援处置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实战能力,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体系。

  (二)资金保障

  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经费、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等纳入本地财政预算,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三)装备保障

  加强应急装备能力建设,保障农机事故处理车辆、勘查设备等装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四)通信保障

  应当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畅通。建立与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以及消防、医疗等机构通信联络渠道。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事故应急值班电话:0418-3358010,0418-5119320。

  (五)宣传教育和培训

  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加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技能训练。

  (六)应急演练

  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或演练,提高农机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附件:1.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表.doc

     2.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doc

     3.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报送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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