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探索“设施农业使用权确权登记+金融支农”新模式的提案 》(46号)答复

日期: 2022-06-03 浏览量:357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白梅 文字大小:

张晓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设施农业使用权确权登记+金融支农”新模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推动我市设施农业快速发展,解决设施农业发展中资金短缺问题,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设施农业发展实际,就农业设施办理经营权证工作提出了初步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资金化、资金市场化为方向,通过试点工作,推动农村资产“确权赋能”,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规范”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加大农村产权融资力度,破解金融资金支农瓶颈,解决设施农业发展中资金短缺问题,助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的原则。农业设施颁证采取业主自愿申请、政府依法确权登记颁证的方式稳步有序推进。

  (二)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对权属明确、无矛盾纠纷的农业设施先行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够明确或有矛盾纠纷的,待权属明确或矛盾纠纷解决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根据农村产权历史事实,调查清楚产权权属现状,依法确认产权权属,严格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程序到位、资料齐全、实体准确。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登记颁证的范围

  凡在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土地上,按村镇规划建成的日光温室、钢架塑料大棚和设施农产品储藏窖或冷库及附属设施等,在经营者确需办理抵押贷款等金融业务时,方可申请确权登记颁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证:(1)土地使用权权属有矛盾纠纷且经有关方面调解短期内无法解决的;(2)投资主体不清的;(3)设施即将报废的。

  五、工作进展情况

  初步意见已征求完相关部门意见并报政府,待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我局指导阜蒙县和彰武县政府以试点的形式稳步实施,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后,全市范围内推广。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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