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03 浏览量:451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白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张晓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设施农业使用权确权登记+金融支农”新模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推动我市设施农业快速发展,解决设施农业发展中资金短缺问题,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设施农业发展实际,就农业设施办理经营权证工作提出了初步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资金化、资金市场化为方向,通过试点工作,推动农村资产“确权赋能”,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规范”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加大农村产权融资力度,破解金融资金支农瓶颈,解决设施农业发展中资金短缺问题,助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的原则。农业设施颁证采取业主自愿申请、政府依法确权登记颁证的方式稳步有序推进。
(二)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对权属明确、无矛盾纠纷的农业设施先行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够明确或有矛盾纠纷的,待权属明确或矛盾纠纷解决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根据农村产权历史事实,调查清楚产权权属现状,依法确认产权权属,严格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程序到位、资料齐全、实体准确。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登记颁证的范围
凡在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土地上,按村镇规划建成的日光温室、钢架塑料大棚和设施农产品储藏窖或冷库及附属设施等,在经营者确需办理抵押贷款等金融业务时,方可申请确权登记颁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证:(1)土地使用权权属有矛盾纠纷且经有关方面调解短期内无法解决的;(2)投资主体不清的;(3)设施即将报废的。
五、工作进展情况
初步意见已征求完相关部门意见并报政府,待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我局指导阜蒙县和彰武县政府以试点的形式稳步实施,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后,全市范围内推广。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7日
主办单位: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西环路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nw2822337@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0202000065号 辽ICP备2021000644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36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822337 网站举报邮箱:fxsnync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