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3-27 浏览量:510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白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更好的培育我市示范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全面提升发展质量,2023年市农业农村局将继续开展市级示范新型经营主体评选工作,评选依据参照《阜新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选标准》、《阜新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标准》,请各县区农业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申报。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阜新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选标准》、《阜新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标准》要求,获得过县区级示范经营主体。合作社申报流程由合作社自主在“阜新市新型经营主体名录库管理系统”(网址:https://hzs.agribigdata.com.cn)或手机客户端申报,县乡农经部门初审,市农业农村局终审。
二、时间安排
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7月31日前
三、有关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县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及时组织乡镇辅导员开展系统操作培训工作,保证学透、会用,能规范指导经营主体申报。
2、如实填报原则。各经营主体应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信息、上传资料,保证影像清晰、信息全面准确。
3、客观公正评选。评选部门要秉持客观公正原则,认真负责,对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全面打分评选。
联系人:马杰、孟凡达
联系方式:13795018966 13664191166
附件:1. 阜新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选标准
2. 阜新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标准
3.阜新市新型经营主体名录库管理系统客户端下载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阜新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选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农业部部署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工作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辽宁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开展的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评选范围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农机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 申报及评选原则
(一)坚持自愿申请、民主评定的原则;
(二)坚持逐级申报、择优扶持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合作社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必须获得过县级示范社称号。
(一)财务规范
1.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相关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有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目,财务真实。
2.设立成员账户,及时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量化的公积金份额,政府扶持和社会捐赠的量化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分配额,股份分红等事项。
(二)制度健全
根据本社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章程,依法明确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职责,并能按照章程确定的职责有效运行。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决策内容等应采取一定的方式向全体成员进行公开。
(三)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上。
3.全社年经营收入在20万元以上。特色种植业合作社在25万元以上。
4.年终分红实际成员数量不少于30户。
(四)服务能力较强
1.合作社年终利润应采取一定的方式对成员进行分红。可采取盈余返还的方式分红,也可通过服务价格让利等方式体现分红,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年终利润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2.合作社应为合作社成员经营的主要农产品提供必要的服务活动,成员基本能够享受到合作社开展的“五统一”(统一购进、统一规程、统一技术、统一包装、统一销售)服务。
3. 合作社应为推广使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服务,每年不少于2次。(要有会议记录)
(五)产品质量优良
1.合作社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
2.鼓励合作社创建自己的注册商标或地理标识。
3.合作社及全体成员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市级示范社评选工作采取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对审核通过的合作社应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 天。
第七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复核,并组织开展示范社申报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合作社申报市级示范社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二)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
(三)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四)农民合作社管理制度(复印件);
(五)“三品认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等(复印件);
(六)农民合作社获得的国家、省及社会荣誉(复印件);
(七)农民合作社经营活动情况简介;
(八)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文件、照片、图片和证明资料等内容。
合作社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需要加盖合作社公章。
第九条 市级示范社要自觉接受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检查、验收、调研等相关工作,及时完成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附件2:
阜新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标准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经营,促进规模经营,提高经营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是经县级农业部门认定备案,并获得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评选工作。
评选出示范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管理,推荐其参与国家和省支持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择优认定机制。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户口应登记在村组,家庭成员中应当具有2名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
适度规模经营。种植业家庭农场,玉米、水稻等大田作物面积150-500亩;陆地蔬菜等经济作物面积50-200亩;设施农业经营面积7-10亩;种养业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100-375亩。
家庭农场用地租赁期或者流转期限不低于3年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经营土地应当相对集中连片。
(二)备选条件
具有与土地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
家庭农场在县级农业部门备案登记后,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
家庭农场主或者家庭成员接受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能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在县农业部门组织下,填制申报推荐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逐级申报。
(二)家庭农场所在地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家庭农场名称、申报内容、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县级农业部门颁发的家庭农场认定书;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类别、土地经营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等);
(三)财务收支记录需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
(http://www.jtncssj.com/);
(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证明,包括家庭承包合同、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经营权证等;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家庭农场主个人征信报告,发包方(或村委会)各一份;
(六)近2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七)网络缴费证明(存续期间到申报之日);
(八)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材料;
(九)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上述申报材料,采用原件扫描,制作成PDF格式文件(小于50MB)报送。
第八条 认定管理:
(一)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对各县区申报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告。
(二)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每年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经营状况进行抽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家庭农场登记资格:
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经营面积达不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最低标准的;
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县级农业部门建议取消资格的。
(四)家庭农场主对家庭农场经营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材料完整性和组织申报。
阜新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家庭农场名称 |
| 在县级以上农业部门 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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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级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 月 日 | 村委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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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现经营基本情况 |
家庭农场主(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
市级农业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阜新市市级示范合作社申报推荐表
合作社名称 |
| 在县级以上农业部门 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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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级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 月 日 | 村委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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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现经营基本情况 |
家庭农场主(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
市级农业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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