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4-09-04 浏览量:148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岳怡静 文字大小: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阜新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4日

 

 


阜新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缓解资金短缺问题,发展粮油产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发展壮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聚焦粮油产业。支持长期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采购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等,降低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经营成本,提升粮油作物单产和品质,带动各类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


  (二)坚持择优贴息。支持经营效益好、服务带动能力强、管理较规范的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或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粮油作物播种面积,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粮油产出率。

  (三)实施信用管理。依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管理。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二、实施条件

  (一)从事粮油产业。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者向小农户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从事单产提升项目的经营主体。粮油作物主要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等、油料类作物(包括花生等

  (二)依法依规注册登记。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已完成“一码通”赋码的家庭农场。

  (三)经营规模适度。依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相关规定和2023年度农村合作经济统计数据,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以上;服务主体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500亩以上。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用途为粮油生产种植相关的,可享受财政贴息。因银行系统功能不完善等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上述用途的,需提供银行、担保公司等出具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相关用途证明材料。

  (二)贴息期限。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411日起至202412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按整月计算;对贴息期限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贴息比率。我市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比率实行全市统一标准,贴息比率按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标准1.975%执行。贷款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具体贴息比率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补助贴息资金总额和各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贷款需求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另行研究确定。

往年结转的项目资金,与今年的项目资金合并,并按照今年的政策执行。

  四、贴息程序

  (一)贴息申请。贴息对象(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出具粮油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农民合作社法人证书、家庭农场登记注册证书)、个人身份证、个人征信、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等有关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阜新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二)审核汇总。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上述实施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核贴息申请。经县(区)级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于2024年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阜新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表》和《阜新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拨付汇总表》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兑付贴息。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县(区)审核认定的贴息贷款需求和全市贴息比率,将财政贴息资金分解拨付到县(区)。县级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将资金兑付给贴息对象。

  五、实施要求

  (一)科学组织实施。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宣传、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指导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申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2024年10月1日、2025年1月1日和4月1日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检查验收基础上,将当期应兑付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提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公开贴息政策,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农民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个人征信等需提供原件)和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方案制定、检查验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和资金分配,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发挥担保抵押作用。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担保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和评审把关作用,支持为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开展信贷担保工作;要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合作,创新产品、优化流程,并实行担保费优惠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土地经营权抵押、通过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在国家批准的试点地区通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贷款,增加抵押品种,扩大贷款渠道。

  (四)做好总结评价。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024年10月1日、2025年1月1日前将财政贴息贷款进度情况、2025年4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阜新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表》.xls

     2.《阜新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拨付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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