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24 浏览量:582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白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22〕21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市农业农村局工作职责,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为底线,以涉及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为重点整治对象,以彻底消除管理安全隐患为目标,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产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开展全市农村自建房管理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排查整治目标及原则
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6月开始,至8月底取得明显进展。
一是坚持隐患就是事故,快查快改、立查立改,绝不能让安全风险转变为现实灾害。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
三是坚持提升本质安全,严厉打击农村宅基地审批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制定管理政策,从源头上提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安全,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牧生产经营自建房安全工作。
三、排查整治任务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经营自建房安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安全。
(二)排查整治重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牧生产经营自建房安全,农村宅基地审批法律政策执行情况、乡镇总体规划、申请审批手续、“一户一宅”政策、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建房情况。
(三)整治内容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全面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业生产经营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牧小区生产自建房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根据宅基地管理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工作机制。宅基地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根据新修订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
1.村民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2.镇村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农户申请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汇总辖区内所有村的申请,向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3.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专项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对宅基地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征求意见。
4.乡镇批准。根据县级有关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批准,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审批书》。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要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省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及规划许可部门到基地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现场核查。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五、整治措施和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精准评估。(2022年6月30日前)
以县(区)为单位建立领导包片排查工作机制,在已开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牧生产经营安全及自建房安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安全隐患排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专项清查、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的基础上,开展全面精准排查。通过产权人自查、村镇街道排查、县级复核、市级督促统筹等方式,全面摸清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牧生产经营自建房安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安全情况,对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采取“产权人+执法人员(排查人员)”“双签字”制度,建立自建房安全排查台账和房屋隐患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
(二)分类整治、消除隐患。(2022年8月31日前)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牧生产经营自建房存在较大和重大隐患的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环节的所有隐患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坚决消化存量。
(三)完善制度、严格监管。(自6月下旬起施行)
农村新建自建房要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原有的住宅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不允许进行翻修和翻建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百日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参加,统一组织推动全市农业农村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市局农改科负责工作日常调度、统筹协调和信息联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工作开展。
(二)压实责任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坚持“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指导乡镇明确细化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层层压实,推动形成知责担责、负责尽责的工作合力。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明确责任人,落实落细排查整治任务。要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三)强化督导
市委、市政府把本次专项行动作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重要举措,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重点督查事项跟踪督办。对清查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坚决严肃追责问责。
(四)严肃惩戒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对农业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的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危及建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该疏散的疏散,该停用的停用,该加固的加固,彻底解决安全隐患问题。
(五)加强宣传
市县、乡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农村大喇叭、宣传板、微信群、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多种方法做好宣传警示教育,激发人民群众共监督、同管理的自主防范意识,汇聚广大群众力量,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和良好社会氛围。
(六)信息报送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从6月第三周开始每周四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农村宅基地和农业经营自建房安全排查台账、房屋隐患台账和工作进展情况(首次需报送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信息联络人)。6月30日前将本县区、本行业排查整治台账、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安排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31日前将本县区、本行业排查整治台账、工作总结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农改科)。
联 系 人:赵微微
联系电话:15141829023
邮 箱:fxnwhzk@163.com
附件:1.农村宅基地管理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2.阜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表
3.阜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台账
4.阜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隐患台账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农村宅基地管理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白 皓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杨 林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 琪 阜新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马晋生 阜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成 员:田宝忱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总经济师
郭文学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安监科科长
张艺蒙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科科长
赵微微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科副科长
王哲新 阜新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经部部长
许 丹 阜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五科科长
附件2
阜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内容 | 有关情况 |
一、本地区()总体情况 | ||
1 | 本地区城镇既有自建房建筑总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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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地区城镇自建房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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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自建房总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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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患问题排查情况 | ||
序号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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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排查城镇自建房建筑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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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排查出存在隐患问题的城镇自建房建筑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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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已排查农村房屋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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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排查出存在隐患问题的农村房屋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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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患问题整改情况 | ||
序号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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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予以拆除的城镇自建房建筑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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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予以加固处理的城镇自建房建筑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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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予以责令停止使用的城镇自建房建筑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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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予以责令停止经营的城镇自建房建筑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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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予以加固处理的农村自建房建筑数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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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予以停止使用的农村自建房建筑数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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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予以停止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建筑数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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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阜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属 县区 | 地址 | 房屋 用途 | 结构 类型 | 层数 | 建筑 面积 | 建成 日期 | 存在问题 | 初步 判定 | 排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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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房屋用途:经营性自建房、其他自建房。2.结构类型:砖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土木/石木结构、混杂结构、其他等。3.存在问题:排查整治6项内容(损坏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地基基础受损、改变房屋用途、消防安全不达标、房屋使用失修失养、周边环境存在隐患)。4.初步判定:危险房屋(不安全)、暂无危险房屋(基本安全)、潜在危险房屋(需要安全鉴定)。
附件4
阜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隐患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属 县区 | 地址 | 房屋用途 | 结构 类型 | 层数 | 建筑 面积 | 建成 日期 | 存在问题 初步判定 | 是否 鉴定 | 整改 措施 | 整改 时限 | 包保 领导 | 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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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房屋用途:经营性自建房、其他自建房。2.结构类型:砖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土木/石木结构、混杂结构、其他等。3.存在问题:排查整治6项内容(损坏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地基基础受损、改变房屋用途、消防安全不达标、房屋使用失修失养、周边环境存在隐患)。4.初步判定:危险房屋(不安全)、暂无危险房屋(基本安全)、潜在危险房屋(需要安全鉴定)。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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